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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05331号“六尺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5: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科鑫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5331号“六尺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01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决定复审商标在画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于2019年底疫情影响,申请人在2020年发展受限,公司受损极大,而且申请人公司位于北京市,由于政府防疫政策影响、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申请人复审商标品牌受到极大影响,申请人的家具类经营店铺被迫停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纯属为一己私利,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画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艾百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画框等商品上,于2019年6月6日变更所有人名义为中科鑫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画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0类画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所述由于政府防疫政策影响、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申请人复审商标品牌受到极大影响,申请人的家具类经营店铺被迫停业的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其次,申请人所述疫情原因并未贯穿于指定期间全过程,只构成一定期间的使用障碍,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构成其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主张。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