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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94341号“康普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0: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105号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张慧容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47194341号“康普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85945号“康普”商标、第1399368号“COMMSCOPE”商标、第7547246号“COMMSC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年报、公证书、裁定书、检索报告、技术博客、官网、荣誉证明、宣传报道、宣传册、维权案例、工商信息、公司介绍、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玻璃钢容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2022年4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焊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名称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康普达 商标 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