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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88168号“雅客梵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0: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83号
申请人:梵克雅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博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6日对第40888168号“雅客梵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8284793号“梵克雅宝”商标、第8898682号“VAN CLEEF&ARPEL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有明显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而且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30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266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标转让平台上对商标进行售卖,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至7月间将其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其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已经属于事实上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申请人恳请认定第869594号、第6007806号“梵克雅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为“珠宝;表;钟”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资料;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3、国家图书馆查询资料;4、相关案例资料;5、被申请人及相关恶意注册商标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70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中包括“米菲兔;克拉克伯爵 CLARK PIAGET;钻石伯爵 DIAMOND PIAGET;伯爵大使;娃哈哈;农夫山泉;沃尔玛;古乔古希;今大福;周久福世家”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无效宣告。
4、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原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设计、制作、转让业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但其在2019年7月17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删除了上述业务。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四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Van Cleef & Arpels”与“梵克雅宝”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指代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经营范围已不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加之如经审理查明3所述,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70多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中包括“米菲兔;克拉克伯爵 CLARK PIAGET;钻石伯爵 DIAMOND PIAGET;伯爵大使;娃哈哈;农夫山泉;沃尔玛;古乔古希;今大福;周久福世家”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或举证,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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