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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980504号“lavi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2: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星河时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80504号“lavi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6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运动包、包”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运动包、包”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合同及发票;
3.专柜照片;
4.淘宝销售页面、订单页面。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发票及专柜照片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天猫、淘宝搜索“lavill”相关产品页面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州卓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星河时尚控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2年4月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运动包、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难以认定郑州赛迪商贸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且相关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故我局对上述材料均不予采信;证据3提交的专柜照片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的淘宝销售材料未显示权利主体,难以认定为被申请人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