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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2903号“天境TIJ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4: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房地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32903号“天境TI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2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房地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合同履行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衣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6832903号第7类“天境TIJI”注册商标,原第68329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产品销售合同、转账证明、销售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交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真空吸尘器;空气冷却器;空气冷凝器;电梯(升降机);食品加工机(电动);缝纫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制氧、制氮设备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期间是否在“洗衣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申请人许可北京东格技术贸易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中,微信转账截图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转账人等具体信息,无法与销售合同对应;合同履行情况说明为自制证据,故前述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且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洗衣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