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95357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4:42关于第6095357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38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凡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609535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460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
2.茶颜悦色简介、门店相关信息、所获荣誉;
3.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
4.茶颜悦色早期供货合同、发票及相关票据;
5.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
6.茶颜悦色宣传材料、维权材料;
7.相关报道;
8.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其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在设计细节、表现形式上尚存在区分,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7月25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8260947号“小熊呵护xiaoxionghe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