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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05730号“龙贤茶业龙贤MENGHAI LONGXIAN TEACO.,LTD.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6:27LONGXIAN TEACO.,LTD.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勐海龙贤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05730号“龙贤茶业 龙贤MENGHAI LONGXIAN TEACO.,LTD.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532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前景加盟网上发布的龙贤茶业加盟信息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供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且相关网页截屏材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