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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80788号“爱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0: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丽江新云岭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80788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61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复审商标在运送乘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运送乘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上”商标续展、变更证明;
2、组团确认单;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协议;
5、丽江阿诺旅行社活动资料;
6、商标使用费收付凭证;
7、“爱上”商标旅游活动相关图片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部分):
8、商标授权书;
9、旅游线路宣传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乘客等服务上。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运送乘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39类运送乘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丽江阿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带有复审商标的运送乘客、导游等服务,并有相应的费用结算单、意见征询表进行佐证。证据7可以佐证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9类运送乘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