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445632号“CIANYO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2: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80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美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49445632号“CIANYO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51363号“QuanU 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38637号“QuanU 全友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31532号“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15731号“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15732号“Qu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68549号“Qu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52834号“QuanU 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616907号“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93755号“全友 QUAN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23659号“QuanU 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九驰名商标的摹仿。三、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2、申请人历史沿革资料;3、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4、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荣誉证据;5、审计报告;6、在先案件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装饰喷泉;灯”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2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80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八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第1993755号“全友 QUANYOU”商标于2008年3月5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八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喷泉;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自动浇水装置;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IANYOUN”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字母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9507730号“伊福堂 Yifu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