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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7730号“伊福堂 Yifu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2:31关于第59507730号“伊福堂 Yifut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96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邯郸市名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59507730号“伊福堂 Yif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39705号“艺福堂YIFUTANG”商标、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第10012870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商标、第17839659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商标、第21645773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商标、第17017428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商标、第17017395号“艺福堂 EFU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艺福堂”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应该完全知晓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攀附了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艺福堂所获得的荣誉;
2、国家领导人、省、市、县级别领导对艺福堂的参观考察;
3、艺福堂参与制定茶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4、艺福堂商标受保护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包括“卫芙妮”、“精美日记”、“竹儿”、“露恩适”、“摩莱雅”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伊福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艺福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茶叶、糖、蛋糕、大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其次,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艺福堂”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销售、宣传范围、市场规模、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卫芙妮”、“精美日记”、“竹儿”、“露恩适”、“摩莱雅”等15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覆盖日用护肤品、人用药、汽车、贵重金属、纸、食品、服装、建筑服务、教育、餐饮、医疗等多个行业,远远超出了被申请人公司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伊福堂 Yifutang及图 商标 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