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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73052号“中乔全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3: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12号
申请人:吴泽蕙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圣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3273052号“中乔全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同他人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商标,并将其放置于商标交易网站以高价进行公开售卖,可见其注册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商标转让行为谋取高额转让利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电视剧《凤囚凰》相关情况、贵州国珍宴酒厂白酒知名品牌“华台”相关情况、高端系列大曲坤沙酱香酒“酱柏年”相关情况、“品粮樽”商标和“金酱台”商标不予注册决定、部分被申请人商标转让情况、被申请人商标兜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
2、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5月27日共申请注册了65件商标,其中,“凤国凰”商标与知名电视剧名称《凤囚凰》相近,“品粮樽”商标、“金酱台”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此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数商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申请注册了65件商标,除抄袭摹仿知名电视剧名称和他人在先商标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数商标还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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