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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40126号“振财原浆酒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3: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20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南城振财烟酒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0040126号“振财原浆酒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第13060869号“古井酒 原浆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刻意摹仿,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相关批复文件;2、在先裁定;3、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年份原浆”说明;4、“年份原浆”商标确权裁定;5、部分“年份原浆”相关商标的注册证;6、“年份原浆”商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7、相关批复文件;8、“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9、“年份原浆”广告合同及发票;10、“年份原浆”商品包装照片及货物报关单;11、“年份原浆”所获荣誉;12、“年份原浆”部分维权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3、“年份原浆”专项审计报告、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柑香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3月6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22年4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烈酒(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柑香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年份原浆”商标通过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振财原浆酒及图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