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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85930号“鳛滋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6: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88号
申请人:杨泽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习水县古滋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2685930号“鳛滋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8503237号“鳛滋味”商标、第29391485号“鳛滋味”商标、第29390212号“鳛滋味”商标、第29384589号“鳛滋味”商标、第28503236号“鳛滋味”商标、第21348822号“鳛滋味”商标、第21348821号“鳛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关联产品上的近似商标。“鳛滋味”是申请人“鳛滋味”系列美术作品中具有突出显著性的文字部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知晓申请人及其“鳛滋味”品牌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鳛滋味”商标信息;
2、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天猫店铺信息;
4、产品代理合同、经销商授权书;
5、货物采购框架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09月0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等商品、第29类“肉汤浓缩汁”等商品、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第29类“肉汤”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仅由常见字体的文字“鳛滋味”构成,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鳛滋味”系列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