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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6452号“潇湘君 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25号
申请人:杨冠环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6452号“潇湘君 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6122号“雅窖”商标、第47720464号“雅雅”商标、第37341749号“潇湘晋 XIAO XIANG 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元素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潇湘君”与引证商标三的中文“潇湘晋”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同时两商标的英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