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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67023号“九彩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7: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64号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莆田市金贝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36867023号“九彩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玖姿”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069664号“九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4771号“玖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6562号“玖姿JUZUI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多件商标均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并公开售卖,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林善英个人投资及任职报告;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在售商标信息;
5、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多件商标,并在网上兜售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并在网上兜售多件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九姿”等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亦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没有必要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九彩姿 商标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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