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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93419号“新中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17: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09号
申请人:吴泽蕙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小红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2993419号“新中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短期内共申请五十余枚商标,并将其名下所有已经初审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均放置于商标交易网站高价进行公开售卖,可见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而是意图通过商标转让行为谋取高额转让利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冰岛国歌名《千年颂》相关情况、“四海星”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被申请人商标兜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7日。
2、被申请人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3日共申请注册了51件商标,其中,“千年颂”商标与冰岛国歌名相同,“四海龙”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此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数商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申请注册了51件商标,除抄袭摹仿冰岛国歌名和他人在先商标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数商标还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