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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21242号“360To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1: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21242号“360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6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2月18日至2022年0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之情形。申请人与复审商标经使用具有较强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及荣誉证书;
2、媒体报道“京东商城正式上线品网站域名360top.cpm”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企业介绍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其中荣誉证书系申请人或其他商标的获奖情况,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媒体报道的内容均与复审服务项目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