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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9286号“兰西尼奥 LXNA 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3:32关于第3949286号“兰西尼奥 LXNA 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268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3949286号“兰西尼奥 LXNA 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75151号“N图形”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早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申请人恳请依法认定引证商标一、二构成驰名商标,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驰名商标权。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主营的第25类商品上多次抄袭抢注与申请人“N图形”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将产生不良影响。三、申请人的“N图形”已经在多个生效裁判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申请人对“N图形”等美术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许可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系列商标的《授权书》、《许可使用的确认备忘录》、《授权声明》;
2、NB图形和N图形美术作品的设计声明及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自1995年至2001年许可阳江友联公司生产和销售鞋两侧带有“N”标识装潢的NB运动鞋的截图;
4、年检报告、审计报告;
5、申请人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
6、申请人及其“N”、“NB”商标产品的报道;
7、有关New Balance运动鞋的网络媒体宣传报道;
8、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店铺首页;
9、申请人户外媒体投放的广告;
10、申请人所获奖项和荣誉列表;
11、法院认可“N图形”和“NEW BALANCE”知名度的相关判决;
12、相关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13、申请人官方微信截图;
14、2003年起国内各大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系列品牌、产品的部分新闻报道;
15、2000年至2016年间报纸、杂志、网络文章对申请人两侧使用N字母设计装潢的宣传报道列表及报道;
16、被申请人抢注N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决定、裁定;
1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18、被申请人官网及各大网购平台的店铺和商品;
19、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取得,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及其它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法合理。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并不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注册已满五年,申请人无权依据2001《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五、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受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争议商标及争议商标在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争议商标品牌在央视播出证书;
3、争议商标品牌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
2、行政判决书;
3、“奔富酒园”无效宣告案件的相关报道;
4、唐亚东出售、转让商标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唐亚东于2004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皮制服装;内衣;衬衫;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陈鹏(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运动鞋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唐亚东名下三件“湾仔码头”、“乔尔斯丹QESD”等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230多件。除受让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33936185号“LXNA N及图”、第31623180号“巴百伦BABAILUN”、第33559505号“阿迪巴百伦”、第32131922号“雪豹XUEBAO”、第33847799号“anaidi及图”、第52660155号“宝宝巴布豆”、第30185099号“阿奈迪anaidi”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争议商标于200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出五年的法律时效。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会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唐亚东名下三件“湾仔码头”、“乔尔斯丹QESD”等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近。除受让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计200多件,包括“LXNA N及图”、“巴百伦BABAILUN”、“阿迪巴百伦”、“雪豹XUEBAO”、“anaidi及图”、“宝宝巴布豆”、“阿奈迪anaidi”商标等,其中大部分与申请人或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兰西尼奥 LXNA N 商标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