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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80006号“好医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3: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26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6180006号“好医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7273790号“淘”商标、第26620645号“淘”商标、第9187832号“一淘”商标、第10172406号“一淘etao.com”商标、第11745831号“如意淘及图”商标、第7847564号“快乐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并大量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缺乏显著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淘”字百度搜索结果、“淘宝网”百度百科;
2、与本案情形基本一致的在先商标无效的裁定;
3、申请人“淘宝”商标获得保护的部分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信息页;
6、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荣誉;
8、申请人进行公益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
9、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
10、淘宝网百度百科简介;
11、淘宝网在网络购物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部分入驻淘宝网企业及品牌名单;
12、“淘宝”品牌广告推广的报道、品牌部分新闻报道、广告合同及宣传发票;
13、淘宝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
14、申请人“淘宝网”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未模仿抄袭申请人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卫星传送;通过全国或全球网络传送信息;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网络传送;互联网广播服务;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通过电信网络传送数据库信息;计算机终端通信;通过电子媒体传送信息;信息传送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新闻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好医淘 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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