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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1946号“贝氏 早餐燕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69号
申请人: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1946号“贝氏 早餐燕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90467A号“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含义及读音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贝”百度汉语查询页面、内蒙古几字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官方网站、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贝氏”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贝氏 早餐燕麦及图 商标 广东贝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