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911120号“HL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27: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9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方乙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7911120号“HL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13989152号“HLA”商标、第6067454号“HLA”商标、第20901085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海澜之家HEILAN HOME”品牌在服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于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
5、申请人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
6、第三方媒体采访报道;
7、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
8、“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9、2015年-2021年Q1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10、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
11、“海澜之家”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
12、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
13、“海澜之家”品牌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4、“海澜之家”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
15、“海澜之家”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6、“海澜时装周”的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1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青岛方乙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罐;玻璃杯(容器);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水杯;酒杯;茶杯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至青岛方乙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水晶工艺品;饮用器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HL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HLR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