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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14413号“交叉圆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0: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14413号“交叉圆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5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官网信息、百度百科介绍、批准函、常驻机构登记证、授权金融机构名单、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卡片照片、银行卡片规格书、宣传推介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23日至2022年0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世界驰名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产品的同时,亦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申请人在信用卡账户安全保障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在安全保卫咨询服务上的有效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万事达卡、万事达、万事达国际组织、master card的百科介绍;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设立北京代表处的文件及公证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经申请人授权使用申请人商标的中国金融机构名单;
5.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6.银行卡样卡照片、卡片规格书、信用卡使用指南及章程等;
7.申请人网站关于申请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信息;
8.多家国内银行发布的有关申请人介绍及产品的推介信息;
9.申请人网站关于安全与保障服务的信息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已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内地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0.申请人为授权银行及金融机构设计的卡片规格书;
11.申请人网站关于申请人品牌历史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1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宗谱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3年9月6日。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了安全保卫咨询、宗谱研究等服务,并在服务中使用复审商标,从而使复审商标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