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290542号“得文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874号
申请人:保定得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合肥赣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61290542号“得文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得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恶意,属搭便车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等服务上,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申请人在案未能具体明确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故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的“得文”商标不能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得文”作为其商号已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等所属服务领域内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得文兴 商标 保定得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