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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473760号“阿特拉斯博莱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0: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50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杰能压缩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1473760号“阿特拉斯博莱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448195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16406号“博莱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独创并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压缩机等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刻意复制与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四、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及其他企业品牌进行商标申请,企图通过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Atlas Copco Aktiebolag)商业登记证明;2、商标授权书;3、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等;5、阿特拉斯•科普柯世界最具创新力和可持续性公司的140年成就一书摘页;6、“阿特拉斯•科普柯”参展协议及现场图片;7、所获荣誉;8、广告宣传资料、广告报道;9、相关判决书;10、“博莱特 Bolaite”官网及产品介绍;11、“博莱特 Bolaite”所获荣誉、销售协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参展资料、宣传资料;12、被申请人摹仿其他品牌信息;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泵、真空泵(机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机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ATLAS COPCO AIRPOWER,NAAMLOZE VENNOOTSCHAP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引证商标一至二注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ATLAS COPCO AIRPOWER,NAAMLOZE VENNOOTSCHAP授权申请人代表其在中国境内制止并消除侵害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举报或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故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至二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0余件,包括“汉粤”、“阿特拉斯科普柯”、“科普柯博莱特 KE•BOLAITE”、“全球通”、“超慧”、“鲍斯利国”、“汉钟利国”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部分处于异议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压缩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等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阿特拉斯.科普柯”、“阿特拉斯”、“博莱特”商标已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在空压机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与正当。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0余件,包括“汉粤”、“阿特拉斯科普柯”、“科普柯博莱特 KE•BOLAITE”、“全球通”、“超慧”、“鲍斯利国”、“汉钟利国”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部分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部分处于异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阿特拉斯博莱特 商标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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