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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31250号“仟佶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2: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704号
申请人: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饶鹏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7231250号“仟佶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仟吉”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4449021号“仟吉”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39856号“仟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关联度极强,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商标受保护情况;
2、网络关于“仟吉”的检索结果;
3、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
4、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及其“仟吉”品牌获奖情况;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相关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因未提交答辩理由书、身份证复印件,故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故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3、我局于2012年认定申请人的“仟吉”商标在第30类“面包;糕点;饼干;月饼”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中文“仟佶创”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仟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以外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以外服务上无效,故本案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熟知的“面包;糕点;饼干;月饼”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主张之在先权利为商号权,但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仟佶创 商标 武汉市仟吉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