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836225号“蜜雪城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2: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63号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县涂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53836225号“蜜雪城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8790118号“蜜雪”商标、第33858635号“蜜雪”商标、第38560063号“蜜雪”商标、第16609245号“蜜雪冰城”商标、第19325858号“蜜雪冰城”商标、第25746524号“蜜雪冰城MIXUE及图”商标、第27003331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29035776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33302136号“蜜雪冰城”商标、第42491679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493988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495192号“蜜雪冰城及图”商标、第42511583号“蜜雪冰城始于1997.冰淇淋与茶及图”商标、第42514351号“蜜雪冰城始于1997.冰淇淋与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属于同一行业、处于同一地域,及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及在先知名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度及美誉度的主观恶意性。三、被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三至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定无效宣告争议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类似情形案件;
4、申请人及其“蜜雪”系列商标部分荣誉证书、部分公益活动捐赠证书、行业排名、部分媒体报道、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图片;
5、河南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6、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7、其他侵犯申请人“蜜雪”、“蜜雪冰城”商标权的维权成功的部分裁定文书;
8、部分侵犯“蜜雪”、“蜜雪冰城”商标权的民事判决书、行政查处资料;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蔬菜罐头;熟肉罐头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之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蜜雪城堡 商标 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