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109003号“宏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3: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86号
申请人: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国震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4109003号“宏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7478号“宏迪”商标、第5453858号“宏迪”商标、第22108585号“宏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标,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文字及企业字号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其他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钢卷尺、刀具测量工具、量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钢卷尺、刀具测量工具、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宏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宏迪”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插座、电插头、电源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插座、电插头、电源开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宏地 商标 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