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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94219号“瓜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3: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9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礼知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9894219号“瓜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664688A号“瓜子”商标、第22214262号“瓜子”商标、第32751202号“瓜子”商标、第33493046号“瓜子”商标、第33746524号“瓜杍”商标、第33746545号“瓜梓”商标、第33746551号“瓜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2、申请人“瓜子”品牌的相关报告及排名数据、宣传报道;3、申请人“毛豆”品牌的相关报道及宣传;4、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5、相关裁定及判决;6、申请人“车好多”相关宣传报道;7、被申请人官网内容及备案;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信息;1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178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首字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瓜滋 商标 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