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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44534号“百年瓷器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6: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764号
申请人:重庆百年磁器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9844534号“百年瓷器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51900号“磁器口 CQKOU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2.申请人线下商超销售照片、产品照片、销售发票;3、线上销售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产品、冰糕、佐料(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百年瓷器口”与引证商标文字“磁器口”文字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产品、冰糕、佐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百年瓷器口 商标 重庆百年磁器口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