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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20946号“MEZ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37: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88号
申请人: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49520946号“MEZ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在申请人主营的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MEZA”商标,明显具有摹仿、抄袭申请人品牌的故意,同时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傍靠、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不良行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05368号、第41350860号“METZ”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极为近似,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及商标信息资料;2、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3、荣誉资料;4、相关宣传报道资料;5、案例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功率计;计量仪器;电路测试仪;电线和电缆”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MEZA 商标 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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