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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89341号“德高美宜乐 泥瓦工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1:06关于第37389341号“德高美宜乐 泥瓦工之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03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业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第37389341号“德高美宜乐 泥瓦工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特种干砂浆行业内的领导者之一,“德高(DAVCO)”作为申请人旗下主打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884617“德高”商标、第18433968号“德高星享家”商标、第23226609号“德高城及图”商标、第11567812号“Dav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驰名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相关介绍、报道证据;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4、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5、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判决;6、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美实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绘图机、衡器、电子公告牌、手机、数字声音处理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2020年8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点击付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灰浆、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已达驰名的引证商标五的恶意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德高Davco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的知名度,加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手机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行业区分明显,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手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仍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德高美宜乐 泥瓦工之家 商标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