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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88156号“面说 NOODLE S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3:38关于第47788156号“面说 NOODLE SA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151号
申请人:上海锐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对第47788156号“面说 NOODLE S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046956号“拉面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55434号“拉面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74073号“拉面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34385号“拉面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11715号“拉面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拉面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拉面说”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2、外观设计专利;
3、食品加工协议、采购协议;
4、实体宣传推广、广告合作协议、联名推广协议等宣传证据;
5、“拉面说”上榜各大网络排行;
6、被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拉面说”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原有“面说”商标品牌的延伸系列,出于真实使用为目的的品牌保护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为臆造词,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名下76件商标分为几大系列,均为合理的按需注册和在关联商品上的保护注册,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面说”商标注册信息;
2、产品生产、检测、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等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介绍材料誉证据、标准证明材料;
4、包装材料定制合同;
5、媒体宣传广告合同发票、展会证据、招商活动、产品销售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并称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合理合法。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获奖荣誉、行业排名、线上线下销售、宣传推广、企业往来票据、国图检索报告、顾客体量认证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且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拉面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五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冰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部分无效,处于一审程序中,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五经无效宣告程序被部分无效,处于一审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能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清汤汤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拉面、茶、食用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拉面说”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拉面说”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类似商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拉面说”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拉面说”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由于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该商标所标示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拉面说”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面说 NOODLE SAY 商标 上海锐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