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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90365号“Abett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3: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7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月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0365号“Abet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6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公告页面,企业官网、淘宝、天猫店铺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购销合同、订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公告页面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提交的企业官网、淘宝、天猫店铺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中均无有效形成时间;提交的购销合同、订单及所附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中体现的标识为“艾柏特Abetter”,与本案复审商标“Abetter”整体存在差异,且在第11类洗涤槽、 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另行注册有第3102464号“艾柏特Abetter”商标的情况下,该种使用方式不能视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厨房洗涤槽、淋浴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