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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15023号“非凡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4: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状元(武夷山)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15023号“非凡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03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状元(武夷山)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小程序产品展示、区域代理商合同、产品照片、抖音和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运用于相关的商业活动中,复审商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获得了一定的商誉。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购销合同及发票;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采购单、邮寄运单号、出货单、转账记录截图;3、产品包装定制合同、定制效果图;4、产品包装图片。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将该证据材料复印件交换至被申请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微信小程序商城产品销售页面、区域代理商合同、产品介绍;6、抖音、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7、产品、海报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冰茶;茶饮料;糖;甘菊茶饮料;巧克力;口香糖;杏仁糖;甜食”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指《商标法》)施行期间,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购销合同及发票,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显示复审商标,涉及“茶”商品。上述证据结合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定制合同、定制效果图、产品及其包装图片、微信小程序商城产品销售页面、抖音及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海报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茶”复审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糖”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