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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4172号“QSC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5: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5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74172号“QSC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48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0月08日至2021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经销协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674172号第9类“QSCAN;Q”注册商标,原第36741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扫描仪)”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及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经销协议;2、发票;3、网页使用截图;4、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图片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19年8月27日核准转让给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与其经销商的内部经销协议页码表明有四页,但申请人仅提交了前两页,不能显示签订时间,产品标注的品牌为Qscan和BenQ,没有产品价格、数量等信息,与证据2不能显示复审商标的发票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4以及相关使用图片均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且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