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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90274号“大洲新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6: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021号
申请人: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诏安众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5日对第37890274号“大洲新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255945号“大洲宫燕DAZHOU GONG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字号“大洲新燕”完全一致,且其注册类别与申请人经营范围高度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已经注销,且没有对名下的商标进行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使商标之主体资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品牌策划设计合同书;3、企业厂区、车间实景图、线上商城图片;4、申请人字号及商标使用、推广宣传材料;5、检索“大洲新燕”结果;6、申请人荣誉证明;7、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商标档案;8、被申请人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驱虫用香、消毒纸巾、牙用光洁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海南大洲金丝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浴液、美容面膜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该商标于2019年8月27日转让至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显示,诏安众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核准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并提供了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但商标权利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大洲新燕”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在中国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大洲新燕 商标 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