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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51778号“NEENC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6: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994号
申请人:深圳市浩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伍先柳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0日对第57051778号“NEEN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涉嫌恶意抢注,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申请商标商标注册证书;
2. 申请人产品手册;
3. 申请人电商平台销售证据;
4. 申请人官网截图;
5.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或为电子证据,或为域外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使用与“NEENCA”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NEENCA 商标 深圳市浩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