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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5013号“鑫双熊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7: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05号
申请人: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翊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鑫同旺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权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61775013号“鑫双熊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500692号“双熊猫及图”商标、第38707173号“双熊猫”商标、第49371705号“双熊猫”商标、第23079574号“双熊猫 造”商标、第19624002号“双熊猫造”商标、第33282683号“双熊猫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一个行业并且同在一个城市,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在主观上具备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荣誉证明、销售材料、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双熊猫”,构成近似标志。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双熊猫”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鑫双熊猫 商标 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