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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08675号“维意WE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8: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30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镇江安蒂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52908675号“维意WEI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479060号“维意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4140575号”维意WA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摹仿,淡化了驰名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名下多件商标亦是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名人姓名及建筑名称,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并被裁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受到领导视察及批示等殊荣;
4、申请人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
5、“维意 WAYES”商标驰名商标受保护材料、所获荣誉、行业排名、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宣传和销售使用等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2月20日通过第182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5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09月07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伜”、“white unicorn”、“瑞妮芬RENEEVON”、“蓝象 BLUE ELEPHANT”、“摘要 ZHAIYAO”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分属不同商品分类,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此外,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片等商品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家具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同,分属不同行业,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先公开使用了“维意WAYES”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其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伜”、“white unicorn”、“瑞妮芬RENEEVON”、“蓝象 BLUE ELEPHANT”、“摘要”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维意WEIYI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