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8905822号“东锡白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8: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579号
申请人:陆圻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8905822号“东锡白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9210629号“白丁 姜虎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69428号“白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69422号“白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域内外注册证据;
2、申请人宣传册;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4、申请人店铺图片;
5、网络搜索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 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于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识读部分中文,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东锡白丁 商标 陆圻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