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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6780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48:32关于第6056780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66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卡尔斯传媒(深圳)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60567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图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42252号图形商标、第23815821号图形商标、第35614578号图形商标、第489615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第14439348号“快手及图”商标、第14439351号“快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摹仿。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质量产生误认。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名下图形商标信息;
3、申请人获得荣誉;
4、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5、申请人市场排名情况;
6、被申请人信息;
7、行政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影广告;电视广告制作;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快手及图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