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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44330号“SUPREME ANG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1:50关于第48744330号“SUPREME ANGE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017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汇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8744330号“SUPREME ANG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953410号“supreme new york”商标、第34537059号“Sup及图”商标、第17380211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29312577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Supreme”的抢注、抄袭和摹仿,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屏及历史页面截屏;2、联名产品的相关报道、销售情况声明;3、相关媒体报道、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相关话题资料;4、申请人“Supreme”品牌所获荣誉;5、申请人“Supreme及图”商标在中国受保护记录;6、关于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资料;7、申请人在中国及国外的商标注册情况;8、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布;毛巾;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毡;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门帘;家具遮盖物”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五已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18、25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SUPREME ANGEL”与引证商标一“supreme new york”、引证商标二“Sup及图”、引证商标三、四“Supreme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织物、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SUPREME ANGEL 商标 章节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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