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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2081号“江东酒业 JIANG DONG JIU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2:22关于第67252081号“江东酒业 JIANG DONG JIU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97号
申请人:重庆江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2081号“江东酒业 JIANG DONG JIU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6314号“大江东”商标、第1342316号“东江”商标、第36316683号“江东府”商标、第26892910号“江东记”商标、第53363275号“江东优鲜”商标、第8045411号“江东鲈鱼”商标、第3082671号“东江 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