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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42207号“蚁群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7: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08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蚁群人电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向心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47142207号“蚁群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28979号“蚁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89701号“蚁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86880号“蚁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84419号“蚁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57250号“智能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70940号“蚂蚁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957306号“蚂蚁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47918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032723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87126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属于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应当被视为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规制。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之商标,且与关联公司共同运营了“蚁群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知名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导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品牌产生联想,进而产生误选误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3、阿里巴巴集团概况;4、媒体报道资料;5、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资料及其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证明;6、阿里巴巴所获荣誉;7、支付宝所获荣誉、行业地位证明;8、余额宝上线启动发布会报道及图片、余额宝所获荣誉;9、“蚂蚁金服”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10、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设想极富创意,臆造性极强,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合作协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界面、关于被被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相关案例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安装;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地图绘制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网站设计;主页和网页设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包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电子转账、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4、被申请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申请了6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还包含“蚂蚁卖标、码上有标、码尚买标、标多多、蚁群小蚂蚁、蚁聚天下、运标网”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以及与申请人商标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亦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申请人“蚂蚁金服”等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4,被申请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申请了6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以外,其中还包含“蚂蚁卖标、码上有标、码尚买标、标多多、蚁群小蚂蚁、蚁聚天下、运标网”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以及与申请人商标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通过买卖商标牟利之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蚁群人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