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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86998号“AB风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09: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继鹏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86998号“AB风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63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63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订购合同、发票、转账交易截图;
3、销售小票;
4、产品实物及照片、宣传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内衣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河南仟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发票经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核查均显示“查无此票”,申请人存在自行修改或伪造的情形,故我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案的合同及发票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转账交易截图及证据3销售小票未经公证,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较强,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在无真实有效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述合同事项确实存在并已经真实履行。证据4属于单方自制证据,难以作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裤子、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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