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443540号“求缺齋 QIUQUEZH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2:37关于第57443540号“求缺齋 QIUQUEZHA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860号
申请人:余龙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玉林市玉东新区求缺斋净素餐厅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7443540号“求缺齋 QIUQUE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633830号“求阙山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花生酱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求缺齋”与引证商标“求阙山房”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生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芝麻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求缺齋 QIUQUEZHAI及图 商标 余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