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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704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2:54关于第656704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国网球公开赛体育推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67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35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就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并未怠于行使商标使用权。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计分器;传真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故申请人复审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米澜饰家 窗帘.家居MILSJ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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