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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00173号“伊力将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3: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86号
申请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疆众成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9200173号“伊力将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56811号“伊力英雄YILIYINGXIONG及图”商标、第3202445号“伊力特”商标、第1506666号“伊力圣泉”商标、第1719222号“伊力将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名下的第125129号“伊力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是申请人在白酒上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3、“伊力”商标高知名度认定证书;
4、引证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大麦啤酒、苏打水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限内。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在先商标。
3、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伊力将军”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伊力”二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汁、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伊力”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同一地域,且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可知,被申请人为酒类经营者,与申请人亦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而被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四文字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伊力将军”进行申请注册,可以推定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五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苏打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伊力将军 商标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