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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93281号“欧冠莎 OUGUAN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13:48关于第24993281号“欧冠莎 OUGUANSH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22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华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24993281号“欧冠莎 OUGUAN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法恩莎”、“FAENZ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79163号“法恩莎”商标、第5791856号“法恩莎”商标、第9014306号“法恩莎 ”商标、第12879188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第9023525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第12879056号“FAENZA”商标、第3371538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九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构成近似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九的摹仿,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时削弱了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的密切联系,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其申请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法冠莎”商标经异议已被不予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竞争者,其共申请2件商标,均是申请人核心经营类别11类,其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专门针对卫浴行业品牌进行摹仿,其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五、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六、引证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与本案近似的案例已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1、申请人“法恩莎 FAENZA”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4、销售发票、门店照片;5、广告宣传合同及宣传广告资料;6、新闻报道;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关资料;8、申请人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在第11类灯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水管龙头;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欧冠莎 OUGUANSH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法恩莎”、引证商标四、五“法恩莎 FAENZA”、引证商标六、七、八“FAENZ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欧冠莎 OUGUANSHA”与引证商标九“法恩莎 FAENZ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澡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欧冠莎 OUGUANSHA”与引证商标九“法恩莎 FAENZ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九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欧冠莎 OUGUANSHA 商标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