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660585号“帝煌小丫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3: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21号
申请人:江西斯柏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8660585号“帝煌小丫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566496号“于记帝煌烤卤”商标、第23839959号“于记帝煌烤卤 用心做美食及图”商标、第15514668号“赣肴帝煌”商标、第23566806号“于记帝煌烤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股东名下个体工商户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主体信息;百度百科的相关解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杨宾华商标信息;相关转让协议;申请人商标信息;百度搜索“帝煌”结果;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主体查询、相关主体公示信息;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商标申请信息;相关企业官网信息;相关公证书;申请人发布的严正声明;相关决定书;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不具有任何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年度采购合同及收款收据;相关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黄细山于2021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等商品上,2022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江西帝煌食品有限公司,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由杨宾华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酱(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2022年9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江西斯柏易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20日经核准又转让予南昌市赣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均为南昌市赣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由杨宾华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2022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江西斯柏易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20日经核准又转让予南昌市赣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均为南昌市赣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转让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虽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又发生转让,但申请人仍为本案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咖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豆酱(调味品)、谷类制品、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帝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获得注册,本案不具备适用该条的要件。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五、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帝煌小丫脚 商标 江西斯柏易食品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1436304号“小泉河XIAOQUANH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